法人税制--税收筹划新亮点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王一舒 人气: 时间:2009-02-14
摘要:法人税制--税收筹划新亮点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革之一是强调法人税制,即规定只有构成法人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纳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

  纳税方案二:大华集团将西部营销公司注册为A的分公司,则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分公司所得由法人注册地A公司汇总缴纳,在确保A公司主营业务收入/(A公司收入+营销公司销售收入)大于70%的条件下,西部营销公司所得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则大华集团在西部地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所得+5个西部营销公司所得)×15% 。方案二利用70%这个度和法人税制特点实现了节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法人税制纳税筹划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1、由于汇总纳税涉及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一般不欢迎设立分公司,而对设立子公司会有一些地方财政补贴或其他一些地方鼓励政策,因此,企业在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时要综合考虑地方政府态度进行抉择。

  2、为突出主题,本文仅从法人税制汇总纳税、盈亏相抵这个思路进行税收筹划,而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一个综合各税种和各项优惠的全面、复杂的取舍过程,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必须是法人主体才可享受,因此企业在利用上述思路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整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优惠政策,制定多个方案并进行比较选择,以实现企业税收后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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