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深加工"税率"之困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李雍君 人气: 时间:2015-03-21
摘要:   农产品深加工税制有问题,需要调整。我当代表8年,年年呼吁都没有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胡建文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高征低扣 的税制设计不合理,不利于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

  “农产品深加工税制有问题,需要调整。我当代表8年,年年呼吁都没有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胡建文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征低扣”的税制设计不合理,不利于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存在的增值税税收“高征低扣”现象,在全国两会上,历年来已有多名代表委员提出了和胡建文类似的改进建议。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农产品加工行业中,简单加工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初加工产品享受13%的销项税率和扣除率,而深加工产品则适用17%的销项税率和13%的进项税率。“高征低扣”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

  湖南大学罗宏斌教授认为,《立法法》修订后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预计《增值税法》出台后,农产品深加工税制不合理现象有望纠偏。

  税制造成企业负担过重

  “一只鸭子拿走一条鸭腿就可以,不能两条腿都拿走啊!”3月9日,在湖南团驻地,胡建文再次用这个比喻来谈论现行农产品深加工税制给企业造成的过重负担。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宛西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孙耀志此前也有表达过和胡建文类似观点。他认为由于“县域工业多为地方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农产品为工业原料,从农民手里收购农产品,农民负担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制成工业品增值税税率为17%,如此一来,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多缴4%,使原本就非常困难的县域工业雪上加霜”。

  而民进中央对企业的走访调研亦发现,现行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负担,阻碍了农产品加工业由初加工向深加工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进程。

  调研发现,虽然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减轻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负,在实际执行中却造成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计算复杂、征收难度较大、实际负担较高三个方面的问题。

  胡建文的说法则更形象,“我们加工鸭子卖出去,用一个鸭腿来交税是合理的,两个鸭腿你都拿走就说不过去了。”

  胡建文认为这会造成几个后果,一是因为税率不合理税负太重,导致行业生存要么靠补贴,要么靠偷税漏税,“与其收不到不如降下来。”

  二是不利于龙头企业壮大。“我们是品牌企业,不敢偷税,比同行税负要重。你看看湖南这些年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有几家发展壮大起来的?克明面业(002661,股吧)如果不是国税总局专门出台政策认定挂面行业属于初加工享受进销项都是13%的税率,上市都难。”

  最后,胡建文认为这也会传导影响千千万万农民的利益。“税率调整一下,农产品深加工业就发展起来了,富裕了农民,搞活了农村。”

  调整或需等《增值税法》出台

  3月19日,罗宏斌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农产品深加工税制不合理的反映由来已久,“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是国家取得收入的手段,不像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是财富调节和政策调控的工具,应该公平公正,不应该形成行业差距。”

  他说各界其实一直有降税的呼吁,“像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靠量,利润微薄,几个点的税率差额对企业影响非常大,会让农产品加工业处于竞争劣势。增值税现在有些乱,同样是卖馒头,一些地区甚至存在零散出售和包装后出售会有不同的税率。”

  他认为现状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今后趋势应该是进销项统一税率,给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但他同时预计,纠偏可能得等待《增值税法》的出台。

  罗宏斌介绍,现行税收共计18个税种,仅有3个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车船税)是由法律明确征收的,其他依据的都是《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说是依法纳税,实际上只有3个税种是勉强完成立法,包括增值税这样占税收大头的主要税种都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征税的法律依据层次低,瑕疵较多,税制设计与实际存在矛盾,很多地方有待完善。”罗宏斌说。

  “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财税先行。”罗宏斌认为随着《立法法》的修订,“税收法定”原则已经确定,今后税收立法要走人大批准程序,将更多听取人民的呼声,经过充分的博弈,反映各方的共同利益。

  从他了解的情况来看,《增值税法》的立法工作正在推进,进度快的话,预计明年就会有动作,“在出台之前,应该不会针对某个小环节来进行改进。”罗宏斌称。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