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替代“土地财政”是个较长的过程

来源:南都评论 作者:陈建利 人气: 时间:2014-03-16
摘要: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的发言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均表示,正在全国人大层面对房产税展开立法工作...

房产价值的评估方式至关重要
南都:近年来“土地财政”,即政府征收土地,平整后出售获得财政收入的模式引发很大争议。从趋势上看,房产税将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它能够代替“土地财政”的模式,缓和政府与民众在征地上的矛盾争执吗?

李炜光:土地财政是中国在一个特殊的发展阶段摸索出来的一套城市化模式,对它的评价也应该客观。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税收的大头被中央上收,地方财政出现亏空,压力很大,就出现了征收平整再拍卖土地,以支付公共服务的开支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来是成立城投公司,以储备的土地做抵押,滚动开发。土地财政的收入在很多地方占到当地政府收入的50%以上,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套模式搞了将近20年了,对民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发展和改善,作用很大。土地财政的模式在某些程度上很像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圈地运动”。

但这个模式的运行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不单单是近年来政府拆迁补偿的成本快速增长,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拆迁自焚等恶性案件,使得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在下降。现在看,这套模式越来越走不下去了,地方政府必须要找到另外的收入来源,形成新的地方税制体系来替代土地财政。房产税恰好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我同意你说的,从趋势上看,房产税会替代土地财政,但这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短期内完成替代还不现实。

南都:从人大发言人傅莹回答记者的提问看,房产税法的立法工作已经纳入到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中,但既然未来房产税是要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立法工作或具体的征收条款的制定、税率的确定等,是否由地方人大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制定更合适?

李炜光:房产税是一个新的税种,立法权在全国人大,而不在政府部门,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思维。因为房产税涉及到千家万户,立法的过程也一定要公开透明,认真听取和吸收民众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房产税法要对该法的基本原则、税率征收的范围、征收的办法、指定的使用用途等,做出一个基本的规定,为地方的房产税的征收提供一个指导性的法条。这是房产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但具体的实施细则,比如具体税率的约定,评估的方法方式和税收的使用方向等,这些权力可以交给各地的地方人大,因地制宜来制定。

南都:在房产税立法中,除了具体税率的制定外,房屋价值的评估也至关重要,它决定了交税的总额。如何评估?是由税务部门还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评估?可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来进行?

李炜光:房产价值的评估方式的确至关重要,这个问题应该在全国人大的这次立法中确定。由谁来评估,采用的评估方式是什么,若房主对评估有异议,有无一个申诉的渠道,这些问题都很专业,也很重要。

房产税一般是按照从价征收的原则进行,而决定房产的价格一般是由位置和建筑面积决定的。而在具体税率的制定上,比如是采用累进税率还是定额税率,如何分档,对低收入或失业者的减免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房屋价值的评估由负责征收的税务部门进行不合适,应该有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在美国,一般评估结果公布后,要留下几个月的时间供房主申诉,若有异议,是有独立于评估机构和征税部门的第三方来进行裁决的,且建立了回避机制和保证金制度等。中国的第三方的评估机制发展还未形成,还需要多年的市场培养过程才会出现。

以不增加纳税人整体税负为前提
南都:房产税是一种新增的税种,若其他税费不调整,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增税容易降税难。房产税的增收可否纳入整体税种改革的综合考量。并借此机会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几十种税费,比如房屋买卖中,增值部分的税费是否应该废除?

李炜光:这个是必须的。房产税的征收必须以不增加纳税人的整体税负为前提。尽管统计口径有差异,但中国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是偏高的。既然增加了新税,那就必须减旧税,而且应该是减税在前,新税开征在后。这应该是一个必须坚守的原则。至于减哪些税,我觉得应该与正在进行的逐步扩张直接税、缩减流转税比重的改革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比如调低增值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等。我国的流转税税率还是过高,税制设计也不尽合理,就是增值税,也是对投资有所不利的税种,相当于在投资者面前立了一个门槛,应该有所调整。

现行的房产税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就是内外税种不统一,收费项目过多过滥,存在重复征收等问题。应当借这次立法的契机,对现有的房产税费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除的废除,该合并的合并,该调低的调低,不仅减轻税负,也降低征收成本。“明租,正税,清费”是改革的方向。房产交易环节的税该征还是要征,但其他方面的收费都应该免掉了。

南都:为防止房产税征收后被滥用,可否也应该像一些国家一样,制定专门的公共服务用途?

李炜光:我认为应该。征收房产税应该遵循“纳税收益”原则,要降低纳税人对缴税的抵触,不仅仅是加强宣传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让纳税人体会到自己是如何从纳税过程中受益的。将房产税指定用于公共道路建设、环境绿化,公立教育,治安防火等这些与纳税人生活直接相关的领域,避免征收上来的房产税被随意用在其他用途上。不仅如此,未来房产税收的使用,应与当前正在实践的财政信息公开和预算透明的制度改革相结合,使得纳税人和媒体都能及时监督和控制房产税的征收和支出的方向,并对其支出效益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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