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不是终点 增值税仍需继续改革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梁发芾 人气: 时间:2016-03-26
摘要: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将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 此次推进的仍然是几个重点和难点行业的营改增的试点。显然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

此次推进的仍然是几个重点和难点行业的营改增的试点。显然,营改增离最后收官的阶段不再遥远,营业税被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也将指日可待。

从宏观历史角度,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中国历史上是一个以农业立国的国家,至少从商鞅时期开始,重农抑商就是一项基本国策。重农抑商的政策下,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和盐业。只是到了鸦片战争之后,太平天国战火燃烧,大清政府已经无法从传统农业中筹集巨额的军费的时候,针对商品的“厘金”诞生了。所谓“厘金”,就是在普通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诸多环节,普遍征收的商品税收。

厘金的征收,本意是为战争筹集军费,具有暂时权宜的性质,但战争结束后,从地方到中央,全然产生对厘金的严重依赖,不但不能撤销厘金,此后反而变本加厉地进行征收。这是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商品经济成为重要的经济部门,其中蕴含着无限的“税机”,政府要放弃这个到口的肥肉,是不大可能了。当时和此后政府唯一能够做的,就是不断完善这种税收,使其更为合理。

中华民国建立后,从北洋政府到南京政府,经过前后近二十年的时间,总算把一团乱麻一样的厘金,改造成了具有现代税收雏形的新型税种,这就是统税和营业税。

民国政府设立了统税,以当时大宗生产和销售场所的卷烟、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等商品为征收对象。统税被设定为中央税。统税的范围不断扩大,后来就改名为货物税,也就是今天消费税的前身。这种货物税主要是针对生产环节征收的。在商品的销售环节征收的,中华民国政府设定为营业税,这就是今天营业税的前身。在中华民国时期,营业税是地方税,在抗战时期曾经收归中央成为中央税。在中华民国时期,国内商品税的税种,主要的就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在销售环节征收的营业税。从历史的角度看,统税和货物税的改革是成功的,但是,营业税并没有克服当年厘金的弊端,即无限重复征税的问题。

营业税的死结就是在每一个销售环节都要以全部营业额进行征税,经过的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这个老大难问题被法国人首先解决了,那是1954年。那时候法国对营业税进行改革,对应税生产经营所用的一切投入物全面实行抵扣原则,并正式使用了增值税的名称。此后增值税风靡西方世界。当然,这时候中国的却走上以利润代替税收的道路,增值税与中国已经没有什么关系。

中国上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企业实行“利改税”,工商税收重新回到生产和销售企业。已经成功实施30年的增值税,被引进到中国,在1979~1983年间进行试点。1984年,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条例(草案)》,一部分商品如机器机械及其零件、汽车、机动船舶、钢材、自行车、电风扇、西药等实行增值税。当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相当狭窄的,而且居然有6档税率。

十年之后的1994年,中国进行大规模工商税收改革,增值税扩大了征收范围,简化了税率。此次改革一举使增值税成为中国第一大税。但1994年的税制改革留下了一些尾巴,成为巨大的遗憾。这就是,本应完全被更为先进、科学而合理的增值税取代的营业税,仍然保留下来。当时的分工是,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有形产品和动产,营业税的对象是无形(服务和知识产权等)和不动产。营业税保留,使困扰流转税几千年的重复征税问题不能解决;而且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别存在,使服务和商品中的抵扣链条断裂残缺,增值税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发挥。

营改增将营业税彻底并入增值税,将会切掉1994年税改留下的尾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难题,是商品税的一次革命。营改增成功收官后,将会制定《增值税法》,同时废止营业税。

但是,营改增并不是商品税改革的终点,我国增值税本身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营改增后,中国国内商品税将主要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是一种普遍征税的税种,消费税是对某些商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特别课加的税收。在存在税率高低不一的消费税的情况下,增值税的税率就不应该太高。目前17%的税率显然是太高了,它和消费税一起,沉重地压迫着企业和消费者。所以,增值税必须降低税率。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具有完整的抵扣链条,克服了重复征税,无疑是一种良好的税种,但是,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作为商品税的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税负归宿难以确定,且具有累退性,总体上不利于穷人。从税收正义的角度说,也应该大力降低增值税税率,继而降低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克服间接税的累退性,使税收结构更为优化合理。

增值税应该实行比目前更低的税率,这一点也应体现在将来的《增值税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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