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的征管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的几种情况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规定 五、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规定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六、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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