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5-05
摘要:本规划高度关注OECD发布的《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以下简称BEPS报告...

7.通过抵消交易,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刻意抵消是关联企业有目的包含在关联交易条款中的安排。当一个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提供的利益被该关联企业提供的其他利益补偿时,就产生了抵消交易。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抵消交易是购销交易与费用支付间的抵消,其税收影响往往体现在非居民预提税的规避,降低了集团整体税负。

对关联企业间的抵消业务,税收机关将按独立交易原则还原处理,取消“抵消交易”导致的税收影响。建议企业不要通过抵消交易进行筹划安排。

8.以不合理价格收购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跨国集团总部在第三国设立资产净值低、职能简单的关联公司,境内企业再向集团公司高价收购该境外关联公司,变相将境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到集团总部。上述做法使得外方投资者间接收回境内企业的留存收益,规避了股息预提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企业通过不合理商业安排规避我国税收的情况,将根据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对不合理的收购行为和收购价格作出调整,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9.提供关联研发服务,未体现相应收益或回报
跨国集团以其避税地子公司的名义建立研发项目,然后将研发项目发包给境内关联公司进行开发,并通过较低的成本加成率确定研发服务回报。提供研发服务的企业在使用该技术时,仍需向避税地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既没有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的考虑,也没有因提供研发服务而使企业利润水平有所提高。

税务机关将重点考察境内公司研发人员的构成、研发投入、研发成果及其在集团内的使用情况等,以评估境内研发活动是否获得合理回报、对外支付特许权费用是否适当,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安排作出纳税调整。

10.承担“隐性”成本使集团受益,而未得到相应补偿
有些集团出于整体策略考虑,会将一些交易捆绑起来形成组合,通过平价甚至是亏损销售一些产品,来创造对另外一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以此达到集团总体获利。实践中,有些境内子公司长期进行亏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集团承担了隐形成本而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税务机关将从独立企业的角度来审查境内子公司的经营和利润情况,对参与组合交易策略、承担集团隐形成本而连续亏损的,将主张合理的利润补偿,作出纳税调整。

11.设立避税地壳公司或离岸账户进行避税交易
有些企业在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或离岸账户,满足所在国(地区)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再通过这些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提供商标使用、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将利润转至低税负地区,达到避税目的。

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与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目前中国已经与包括BVI等9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签订了情报交换协议,在调查与避税地企业交易真实性、合理性时,将启动情报交换调查程序,对经营实质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实,对滥用税收优惠、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等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将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应对。

12.利用筹建期获取资本性收益不申报
有些外资企业利用筹建期开展资本性活动,获取收益但不申报。如,筹建期企业已结汇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申报;筹建期企业已结汇资金转变用途,向关联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或其他无偿使用;筹建期企业已结汇资金购置土地和厂房后,转变用途用于出租取得收入不申报;筹建期企业囤积资金获取汇率收益,清算时未正确申报;筹建期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不申报等。

税务机关已将筹建期外资企业纳入专项管理范畴,并与外管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通过银行账户追踪结汇资金流向,形成对筹建期内企业资本性收益协抓共管的格局。建议企业主动申报筹建期资本性收益。

13.通过三方合同规避非居民纳税义务
境外公司中标境内项目后,联合境内子公司共同与发包方签订三方合同,合同往往约定境外公司在境外完成主要劳务,少部分劳务由境内子公司提供,形式上看合同履行基本不涉及非居民常设机构。但事实上,境外公司仍会派员来华提供服务。三方合同在形式上将境外公司源于境内的应税收入转化为境外不征税收入,规避了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将确认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核查境外公司实际在境内提供服务的收支情况,根据事实而不是合同形式做出税务调整。

三、2014-2015年度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跨国税源风险,我们将整合管理资源、专注重点企业和项目、运用多种手段开展综合应对。同时在国际征管框架下,努力构建与境外集团公司的高层沟通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与境外税务机关的合作,用好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手段;畅通与会计、税务中介机构的沟通合作,发挥中介在涉税执业中的积极作用。
1.依托数据仓库,开展风险筛查
全省国税征管数据平台已经建立,有效整合了系统内外信息,包括各税种申报信息、外部商业数据库以及海关、商务、工商等多部门第三方信息,打造了数据集市。我们将充分依托数据集市,运用数据仓库技术,科学设置风险特征指标,从风险发生类型和风险表现形式等角度设定几大类、若干小类的风险识别特征指标,开展跨国税源风险的全面筛查,测算企业潜在税款流失偏离额(度),定位重点应对目标。

2.建立风险区分框架,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在数据仓库风险筛查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结合企业关联交易内控情况、同期资料准备质量、与税务机关沟通意识、与海外母公司信息透明度等多方面体现的遵从意愿,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对列入高风险等级的企业,我们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包括向企业海内外的集团总部通告。在此,我们希望企业管理层予以关注,加强对跨国交易税收风险的内部控制,降低风险等级,不断改善和提高自我遵从能力。

3.从关联交易申报入手,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
按照总局“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要求,在关联交易申报后,我们会结合数据仓库风险筛查、企业风险等级评定,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抽查、关联交易内控测试、企业职能与利润监控、预约定价审核、反避税调查等工作,通过一体化、渐进式的管理机制,将管理资源集中到少数遵从意愿低、税收风险大的企业,体现管理质效。

4.提升反避税调查层级,加大反避税管理力度
为提升反避税调查层级和力度,2014年起我们在省局层面成立反避税调查专职机构,负责全省反避税调查和预约定价管理,集中全省专业资源,加大在转让定价调查、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关联劳务、利用无形资产或金融工具转移利润、一般反避税等领域的管理力度,提升反避税工作专业水准。

5.充分利用国际征管协作手段,强化跨境税源监管
2009年G20峰会后,各国联合开展打击恶意税收筹划和双重不征税的意识与实践进一步增强。当前我国已对外签定了99个税收协定(安排),并与9个避税港和离岸金融中心签署了情报交换协定,在国际反避税联合中心派驻专人开展工作, 2013年我国正式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我们将充分运用避税港情报交换、国际反避税联合中心、同期检查、授权代表访问等国际征管协作手段,强化跨境税源监管。

6.引入高层沟通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国际征管框架下,面对中国的外资企业多为职能有限的工厂,没有决策权、定价权,掌握集团价值链信息十分有限这一现状,我们将转变思路,在转让定价、预约定价、一般反避税调查中,积极与外资企业的海外总部建立沟通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立足全球价值链的基础上,定位中国子公司的职能和利润贡献,维护和争取我国应有的跨国税收权益份额。

7.做好与中介的沟通,发挥中介的积极作用
会计和税务中介机构在跨国公司内部控制、税收筹划、关联交易申报、同期资料准备、反避税调查代理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专业机构,中介一般既有较强的业务技能,但激进的税收筹划也往往出自中介。为此,我们会加大与中介机构的沟通,明确税务机关在跨国税源监管方面的要求、观点和立场,倡导中介机构发挥专业技能,帮助企业合规履行遵从义务,对恶意筹划的中介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8.加强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协税网络
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正在不断加强,我们已与外管、海关、商务等部门建立了定期信息互换机制,通过外部信息的收集、比对、分析,大大增加了我们发现潜在涉税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对在管理中发现的疑点企业和项目,如对外投资、对外支付、关联关系、资金流向等,我们还可通过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形成立体协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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