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23
摘要:生产性企业,在市场中既充当采购方,又充当销售者。由于企业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就决定了它必然会作出完全相反的税收筹划。因此,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

    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 800/(1+17%)×17%=116.24(万元)
    这属于偷税行为。(2)企业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两年后结清的销项税额为:(300+100)/(1+17%)×17%=58.12(万元)
    ②一年半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150/(1+17%)×17%=21.79(万元)
    ③一年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250/(1+17%)×17%=36.3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案例(二)
    某企业,1999年5月向外地某供应站销售价值117万元的货物,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对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呢?
    分析:由于购货单位为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①如果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30/(1+17%)×17%=4.36(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②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117/(1+17%)×17%=17(万元)
    此时,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法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在销售后付款的销售业务,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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