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华税:本条明确了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期限的确定方法,是对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七条适用的补充。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其当月取得租金收入的,应在次月的15日内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期限与纳税申报期相同;同时,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对具体的预缴期限进行核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其预缴税款的期限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定。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华税:本条明确了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华税:本条明确了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华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发票上记载的税款金额计入其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同时,本办法尚未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出租不动产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我们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作为出租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依照规定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时,可以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华税:明确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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