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6
摘要: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解读】
  (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负债和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实务中,我国企业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时一并处理,即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带薪缺勤计划予以支付。

  【例1】甲公司共有1000名职工,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不能在职工离开公司时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病假是以后进先出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病假余额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对职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病假不支付现金。
  2014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带薪病假为2天。根据过去的经验并预期该经验将继续适用,甲公司预计2015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5天的带薪病假,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6天半病假,假定这50名职工全部为总部各部门经理,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
  分析:甲公司在2014年12月31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即相当于75天(50×1.5天)的病假工资22500(75×300)元,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2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22500
  假定2015年12月31日,上述50名部门经理中有40名享受了6天半病假,并随同正常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另有10名只享受了5天病假,由于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未使用的权利只能结转一年,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将作废。2015年末,甲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8000
    贷:银行存款   (40人×1.5×300) 18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4500
    贷:管理费用   (10人×1.5×300) 4500(冲回未使用)

  假设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无限期结转,且可以于职工离开企业时以现金支付。甲公司1000名职工中,50名为总部各部门经理,100名为总部各部门职员,800名为直接生产工人,50名工人正在建造一幢自用办公楼。
  分析;甲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全部金额,即相当于2000天(1000×2天)的病假工资60万元(2000×300),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90000
    生产成本         480000
    在建工程          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600000

  【例2】甲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制度规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12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两个日历年度。在第2年末,公司将对职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利支付现金。假定该公司每名职工平均每月工资2000元,每名职工每月工作日为20个,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为100元。以公司一名直接参与生产的职工为例。
  ①假定2014年1月,该名职工没有休假。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累积带薪缺勤 100
  ②假定2014年2月,该名职工休了1天假。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反映职工使用累积权利的情况,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累积带薪缺勤 100(计提本期休假)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00
    贷:生产成本            100(使用上期休假)
  ③假定第2年末(2015年12月31日),该名职工有5个工作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到期,公司以现金支付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如果不支付现金,就冲回成本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500
    贷:库存现金        (5×100) 500

  第九条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明确了分享计划的确认标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上海恒恪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D区599室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8096号 沪ICP备19018763号

  • 《税屋》服务号

  • 订阅号(未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