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网 作者:税屋网 人气: 时间:2021-04-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题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个人所得税能否享受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离职员工虽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但发放的离职补偿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而发生的,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在实际支付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6
 


  
超过合同法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能享受个税免税吗?企业所得税呢?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问,职工取得的离职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的部分,个人所得税能否享受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有的朋友认为,职工取得的离职一次性补偿收入虽然没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但对其已经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的部分,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免征。用人单位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其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他提供的是天津市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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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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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税政解析与策略认为: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仅包括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标准发放的经济补偿金,还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只约束经济补偿金,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只要发放给解除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真实发放,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用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基于真实发生,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随后的福建省税务局的答复,对此避而不答,你们自行体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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