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通住宅将按核定价1%征税 非普通住宅税率是1.5% 今年7月11日起,深圳将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存量房(二手房),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昨天上午10时,深圳市地税局召开的存量房(二手房)评估征税政策新闻发布会,公布新的二手房税收政策: 据了解,目前,二手房交易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契税等税费,主要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适用不同的政策。深圳地税局表示,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低于深圳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根据深圳市地税局今天公布的二手房税收政策,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的普通住房,购买不足5年的按计税价格X5.6%征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分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部分,其中,核实征收为(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X20%;核定征收为计税价格x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 本次计税价格核定的使用范围暂限于住宅部分(不含拍卖、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住宅)。据介绍,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深圳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评估相关规范和评估标准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并经市财委、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确认后使用。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应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并经市财委、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确认。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地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区地税局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征收单位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纳税人也可以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坚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闻发言人杨龙表示,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多少税收,而是基于以下三个目的: 相关链接:二手房税款征收流程 办税须知 (二)深圳实行最低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此次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的主要依据。申报的成交价格等于或者高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计税参考价格计算征税。 (三)同一套房买卖双方俊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二、计税参考价格查询 三、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2、计算公式: 3、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 (二)核定征收方式 2、计算公式: *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 3、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 四、争议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