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相关问答

来源:浦东税务 作者:浦东税务 人气: 时间:2018-07-16
摘要:Q: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A: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4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Q: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Q: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如何规定?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Q:跨省异地施工企业支付给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何处申报?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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