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尚待进一步完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陈荣富 徐云翔 周静娟 人气: 时间:2010-11-08
摘要:  10月22日,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企划管理部经理课统括课长鲁睿在网上看到《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下称《通知》...

  10月22日,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企划管理部经理课统括课长鲁睿在网上看到《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下称《通知》)时,先是感到颇为突然,但很快就平静下来了,因为她和同事们都认为“这是迟早的事”。实际上,国务院早在10月18日就发布了《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部门之前下发的与《通知》抵触的相关规定,将同时废止。

  吸引外资使命完成
  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城市维护建设税(下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据有关专家介绍,城建税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而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政府性基金,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社科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蒋震博士告诉记者,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市场体系尚未真正确立,急需引入外部资本帮助我国启动国内市场。然而,由于我国刚刚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活动尚不活跃,还未形成国内大规模的市场需求,外资来华投资风险较大。因此,为了有效吸引外资帮助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系、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涉及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诸多税种在内的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应运而生。

  事实表明,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些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对吸引外资的确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长期内外资税负不公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以城建税为例,在内外有别的城建税制度下,外资企业享用了城市设施而不必负担城建税,违背了城建税负担与受益一致的原则。同时,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了大量的城建资金却得不到充足的后续资金支持,长此以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地方政府引进外资的积极性。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杨斌表示,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分配的主要方式,税收优惠只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特殊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性政策,不能成为一种常态,当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调节目的时,就要适时取消。基于内外有别的城建税制度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各界要求统一上述税收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09年、2010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都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杨斌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统一可谓“瓜熟蒂落”。

  蒋震表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内外统一,意味着从12月1日起,外资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是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过,蒋震提醒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仅以上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税务机关因企业偷逃上述“三税”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外资企业表现平静
  江苏省和福建省是外资比较活跃的省份。记者在这两个省份采访发现,听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统一的消息后,内资企业普遍叫好,外资企业的表现则颇为平静。

  “早就该统一了。”当记者说明采访意图时,福建省晋江市一家内资企业的财务部经理庄先生不假思索地说。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这家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服装加工业务。庄先生之所以迫切希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统一,心里是有本账的。他举例说,他们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200万元,全年的进项税额为120万元。这样,他们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200×17%-120=84万元。按照规定,他们2008年需缴纳的城建税为84×5%=4.2万元,教育费附加为84×3%=2.52万元。单看这6.72万元的税费并非大数目,但企业持续经营的时间越长,相对外资企业而言“吃亏”就越多。

  同行业的内外资企业经营着同类业务,面对的内外部环境相差无几,同样享用着社会的公共资源,而在缴税方面,外资企业却可以不用缴税,这明显不公平。向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确公平了税负,但是否会影响外资企业继续在华投资的积极性呢?从记者在江苏、福建两地的采访情况看,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

  住化电子材料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的日资企业,目前已经在上海、合肥、北京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的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他们需要按照7%的税率缴纳城建税,按照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每年多缴纳税款80万元左右。该公司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时朝霞转述他们公司高管的话说,虽然今后公司的税负会增加一些,但是,对地区社会作出贡献,一直是他们的经营理念之一。城建税内外统一,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与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融为一体,更好地谋划公司的未来,更稳健地走好未来的每一步。

  福州恒力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老板乔治是加拿大籍人。经粗略计算,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后,该企业的税负会每年会增加近30万元。乔治告诉记者,在中国2008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时,就有朋友劝他关停福州的公司,回加拿大投资或者再物色一个税收条件比较优惠的国家投资,但都被他拒绝了。乔治说,他当初选择到福州创办企业,一是因为福州的地价便宜,二是税收上有诸多优惠。但久而久之,他发现中国的市场更具有吸引力。

  采访中,江苏、福建两地诸多外资企业纷纷表示,中国有着巨大的市场,有着越来越完善、周到的公共服务,这是吸引他们在华投资的最关键因素。况且他们在中国经营多年,已经培育了一定的市场,不会因为增加小额的税负就轻易撤走在中国的投资。

  现行规定弊端有待消除
  在采访中,现行城建税制度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弊端也屡次被有关专家和内、外资企业提及。大家普遍认为,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和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其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既增加了部分企业的纳税负担,也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还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所以说,统一内外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还应针对其弊端进行修订,最好能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升级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社科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蒋震博士表示,避免重复征税是设计税制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但是,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烟草、金银珠宝、化妆品等行业的企业既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这就出现了同一项销售收入分别依据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两次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重复征税现象。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现行的分税制管理体制,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部门负责管理,而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由地税部门负责管理。这样一来,国税部门有权审批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却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而如果地税部门以增值税、消费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又会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上的矛盾。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很容易成为企业的涉税风险点。因为国税部门发现纳税人少缴增值税、消费税,有权让其补缴,而无权让其补缴由此计算出来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信息共享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城建税的和教育费附加的漏征。同样,地税部门发现纳税人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在国税部门未补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情况下,以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出来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税部门因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及时补征。有关专家表示,随着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信息共享力度的加大,对于那些纳税意识不强的企业来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无疑成为其重要的涉税风险点之一。

  一位地税部门的人士还告诉记者,根据现行规定,只有纳税人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在纳税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上述“三税”的情况下,足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无从谈起。不仅如此,在税务机关查补纳税人税款后进行处罚时,也只能以纳税人没有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税”税额为依据,而不能同时将其未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在内。

  对此,有专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以下一步税制改革为契机,适时启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修订程序,将计税依据修改为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也即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如时机成熟,还应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升级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一并解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设计不合理、城乡政策有别,缴税时间不合理等问题。(本报记者张剀 陈荣富 徐云翔 通讯员杜静 周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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