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89号  2005-05-20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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