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薛钢 王曼丽 人气: 时间:2009-05-11
摘要: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不仅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身份认定标准做了修改,还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为3%,这意味着旧条例下部分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方法已失效,...


  [Y÷(1﹢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如下:X=79.95%Y

  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3:(见附表)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选择纯粹从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到某些实际情况,所以,在选择其纳税人身份时,还必须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不是所有纳税人均可以采用上述方法选择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个人无论销售额、购进额的情况如何,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也必须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因此,纳税人完全依据税负来选择身份有时候并不是自由的。

  2.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着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3.纳税人身份转化的成本

  上述判定主要是在企业筹划成立初期,一旦纳税已经认定了身份,则自由转换身份就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制约

  在法律上,不同身份之间的转换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相对而言是允许的,而且还不能恶意隐瞒。但是,从一般纳税人转化成小规模纳税人,则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成本收益比较

  假设某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业务成本为100单位人民币,该项业务成本利润率为X,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为Y,则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其现金流出量F(1)为应纳增值税税额与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Y之和即:

  F(1)=(100+100X)×17%-100×17%+Y=17X+Y

  另外,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现金流出量F(2)为应纳增值税额减去所减少的企业所得税额即:F(2)=(100+100X)×3%-(100+100X)×3%×25%(中小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25+2.25X

  则当F(1)>F(2)时,有17X+Y>2.25+2.25X

  X>(2.25-Y)/14.75

  由于Y是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增加的成本,在某一特定时期具有明确的数额从而可以确定X的范围,因此决定了什么情况下宜成为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即当F(1)>F(2)时,宜努力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在另一方面,当F(1)<F(2)时,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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