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筹划

来源: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吉高 人气: 时间:2016-04-26
摘要:2016 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政策的实施离不开纳税人对外从事应税行为之合同约定。就施工企业而言,如何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相关营改增内容,将影响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水平,考虑到整个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 一般利润率水平在2%-3%左右,若

(二)“营改增”主要内容间相互关系

通过前述思维导图及描述,可以看出,“营改增”主要内容包含如下关系:

1、纳税人种类不同,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既存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也存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计税方法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不同

一般计税方法采用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简易计税方法采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应税行为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不同

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1%、6%、0。同样,不同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也可能不同,目前存在两种征收率:3%和5%。

4、应税行为不同,开具的发票种类不同

不同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种类不同,发票种类具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5、纳税人种类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主体不同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6、发票开具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以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但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先收讫销售款项的,后开具发票的,以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

根据“营改增”主要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看出,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为:

1、纳税人种类;

2、计税方法;

3、应税行为;

4、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5、发票的开具时间、送达时间、合规性(含发票备注栏需要注明的发生地及项目名称等内容)、种类。

二、一般施工企业所涉合同如何约定

一般施工企业一般可以达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因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等而发生,进项税额因施工企业购进建筑服务等而发生。无论是销售,还是购进,均以合同为载体。笔者将一般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等合同称为销项类合同,将购进服务等合同称为进项类合同。

(一)施工企业销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施工企业销项类合同主要包括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下面以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为例,结合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分析施工企业销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1、约定施工企业纳税人种类,以便建设单位识别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建设单位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建设单位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3、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范围,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勘察、设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现代服务,施工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服务,两者税率不同。而根据《试点办法》第39条的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故具有多种应税行为的合同应分别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范围。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就要分别明确约定勘察、设计、施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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