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是否可在当期费用中核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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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0
摘要: 问:本司2008年补往来欠缴养老保险,因往来未缴且按地方税务汇算要求也未计提,故未能计入损益核算。请问:往年未计损益,2008年补缴的往年养老保险费是否在当期费用中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2006)...
问:本司2008年补往来欠缴养老保险,因往来未缴且按地方税务汇算要求也未计提,故未能计入损益核算。请问:往年未计损益,2008年补缴的往年养老保险费是否在当期费用中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公司2008年补交往年欠缴的未计提也未计入损益的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规定在缴纳的当年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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