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来源:税务筹划网 作者: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9-03-23
摘要:新税法下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假定自备车队运输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M。则:

  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方式可抵扣税额=M×7%-M×3%=M×4%,

  自备车队运输方式的可抵扣税额=M×r×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M×4%=M×r×17%,得r=23.53%

  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与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方式的税负相同;当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当r<23.53%时,购货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额100万元,现只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劳务。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100÷800=12.5%<23.53%,此时应当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800×7%-800×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税额15万元(32-17),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二。

  四、采购货物渠道多,盈利比较是关键

  筹划思路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的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得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可见,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五、混合销售税负重,分立经营好处多

  筹划思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我们自然能够降低税负;而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但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案例分析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

  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

  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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