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报销凭证审核人的批复能否特殊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09
摘要:  问:因我公司负责人常年不在国内,对于员工原始报销凭证审核一栏处可否用该负责人电子邮件批复来替代?   答:...

  问:因我公司负责人常年不在国内,对于员工原始报销凭证审核一栏处可否用该负责人电子邮件批复来替代?
  答: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实际操作中除了要严格遵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原则的前提下,只要支付申请获批,要注意及时妥善保管授权批准信息,同时要在实际授权人到岗时,及时补办正式签字手续,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