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建安企业的税务筹划

来源:税 屋 作者:章建良 人气: 时间:2009-05-22
摘要:增值税转型后建安企业的税务筹划   一、问题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 )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控股子公司应交增值税=(2.8/1.17-2.67/1.17)×17%=0.02亿
  城建税及附加=0.02×(7%+3%)=0.002亿

  毛利=[(2.8-2.67)/1.17-0.002]×(1-2%)=0.11亿

  与原模式比较:

  毛利减少=1.4-(0.82+0.11)=0.47亿

  税负减少=0.19+0.02-(0.02+0.002)=0.18亿

  合计损失=0.47-0.18=0.29亿。

  第五个方案,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该企业工程种类比较单一,不适用该方案。

  从以上各个方案的分析,该公司采用第三个方案相对来说损失较少,但也会存在不少缺点,如母公司的营业额会大幅下降,可能影响到资质年检。因此该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与客户的关系、各类的工程的增值率、工程性质等特点,来筹划应对增值税转型对自身影响的方案。

  五、结论
  本文放映了增值税转型后,流转税问题上的一个矛盾。该矛盾的表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为了获取可抵扣进项税,要求向营业税税纳税人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但其实质是由于增值税转型的非完整性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矛盾,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对这个矛盾做出处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