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紧增值率下功夫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税法列举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在经济生活中起着特殊的调节作用,征收的刚性比较强。但是,如果我们对消费税的有关政策作全面、系统的研究,也可以从中找到筹划节税的窍门。 生产方式 ...
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按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16667万元。

 

如果A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长江酿酒厂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则长江酿酒厂应以1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260万元(1000×25%100000×2×05)。

 

两者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销售后缴税要比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多支付消费税9333万元。

 

原料采购

 

有的纳税人图省事,往往采用以物易物的方法,将本企业的应税消费品用来与其他企业调换原材料或其它消费品。这样做的税收后果如何呢?

 

长江酿酒厂200212月粮食白酒的产销情况是:以8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500公斤白酒,以1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1500公斤白酒,以1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50公斤白酒;另外,以80元/公斤的价格用500公斤粮食白酒与黄可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换取粮食100000公斤。该企业在月末以80元/公斤计算缴纳消费税10500元。20038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责成长江酿酒厂将调换粮食的500公斤白酒按120元/公斤的价格补缴消费税5000元。该企业的负责人对此很不理解。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中就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因此,如果长江酿酒厂要使该笔业务以较低的税收负担成交,就应该将其分成两笔业务来做:先以80元/公斤的价格和正常的销售手续将粮食白酒销售给黄可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以双方议定的价格和正常采购程序从黄可粮食加工有限公司购进100000公斤粮食。这样处理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又可收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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