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按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166.67万元。
如果A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长江酿酒厂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则长江酿酒厂应以1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260万元(1000×25%+100000×2×0.5)。 两者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销售后缴税要比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多支付消费税93.33万元。 原料采购 有的纳税人图省事,往往采用以物易物的方法,将本企业的应税消费品用来与其他企业调换原材料或其它消费品。这样做的税收后果如何呢? 长江酿酒厂2002年12月粮食白酒的产销情况是:以8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中就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因此,如果长江酿酒厂要使该笔业务以较低的税收负担成交,就应该将其分成两笔业务来做:先以80元/公斤的价格和正常的销售手续将粮食白酒销售给黄可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以双方议定的价格和正常采购程序从黄可粮食加工有限公司购进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