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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8]20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3)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12-09-17
摘要:第六章 清算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因相关事项不清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应决定暂停清算审核,并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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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清算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因相关事项不清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应决定暂停清算审核,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补正资料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对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应转为核定征收。
 
  第二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清算的项目审核完毕后,应制作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结论。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结论或《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补缴(或退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
 
  第七章 清算鉴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相关资料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第二十七条 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第二十八条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时,应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有关规定出具规范的《鉴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规范和要求予以退回,重新上报后仍未达到清算要求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两年内将不再受理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将名单上报省局备案,定期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罚则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请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3《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
 
  4《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
 
  5《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6《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7《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补正资料通知书》
 
  8《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9《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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