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4)
1.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下载:doc文件 2.财税[2009]59号解读: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3.财税[2009]59号解读:股权收购 4.企业重组税务培训.pdf(李利威) 下载:pdf文件 5.财税[2009]59号问题汇总 6.企业重组清算所得税处理研讨会.pdf(毕马威) 下载: pdf 文件 7.毕马威企业重组税务研讨会小结.doc 下载: doc 文件 8.企業重組稅務新法規研討會(德勤).pdf 下载: pdf 文件 9.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规定颁布.pdf 下载: pdf 文件 10.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实务探讨 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 (张 伟) 下载: rar 文件 14.对企业重组税务规则起草过程的反思 (崔威) 15.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魏志梅> 16.国发[2010]27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17.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18.审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避免重复纳税 <王文岗> 19.企业重组税收征管实践中几个难点问题 <魏志梅>
李利威向总局领导请教重组
问: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是否适用特殊重组? taxlawyerli点评:曾在视野里传出一种声音,该种情形不适用特殊重组,理由为这种情况既未支付对价又不属于同一控制,所以不适用,据传该种观点传出于总局,此次,得到肯定答复,适用,没有问题,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适用特殊重组。
王 骏—
问:四号公告出台后,长投换长投也属于股权支付对价,也适用特殊重组了,其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例如,甲持有乙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公允价值为3,丙持有丁的股权计税基础为2,公允价值为3,用甲的乙换丙的丁,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呢? taxlawyerli点评:这种确定计税基础的方式就是千里马兄一直倡导的“互为收购说”,个人认为,其虽然与59号文的规定有所背离,但确实是现有情况下最佳的处理方式了。
王 骏— taxlawyerli点评:定向增发的方式用“换出确定换入”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增发(即用本企业股权作为支付)的情况下,只能尊重59号文的规定,无论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还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来确定了。但现在很多股权收购定向增发和长投支付并存,例如宁波富达的股权收购,只能很尴尬地使用两种税务处理方式,长投支付的用“换出确认换入”,定向增发严格按59号文,均以被收购股权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了。曾听闻,总局会出台文件,弥补这一遗憾,不过这次与总局领导请教的过程,深感这个补丁文件的出台将是个遥遥无期的过程。无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