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保[2015]279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04
摘要:实行货币安置,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既有利于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缓解政府直接投资建房安置带来的资金压力大、居民选择空间小等问题,又有利于消化商品住房存量,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甘建保[2015]279号      2015-08-04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兰州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5〕50号)精神,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货币安置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以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实施的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既有利于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缓解政府直接投资建房安置带来的资金压力大、居民选择空间小等问题,又有利于消化商品住房存量,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货币安置,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主体,坚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安置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杜绝搞“一刀切”。

  (三)让利于民。通过市场组织房源进行安置,要在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

  (四)因地制宜。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综合推进,对普通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地区,要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优先选择货币安置,将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源;确实需要新建的,要科学规划,整体把握,统筹实施。

  三、主要方式

  (一)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筹集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二)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三)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四、支持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等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棚改货币安置的支持力度,对纳入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项目,给予政策性贷款支持。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区,要控制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审批。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四)简化货币安置项目审批手续。对涉及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安置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的,要在确保审批手续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涉及税费减免的,要及时退还给开发企业,或在购房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

  (五)支持参与货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初始登记、面积审核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在企业资质升级、跨地区开发等方面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在信用等级评定中给予适当加分,给予企业转型升级一定的政策支持。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2015年9月底前制定公布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住房回购机制,规范推进本地货币安置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分别落实项目审批、资金支持、业务指导、用地供应等职责,形成推动货币安置工作的合力。

  (二)科学组织推进。各地要积极推动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接,对本地区普通商品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以及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因地制宜地制定安置方案,有序推进货币安置工作。在组织或购买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必须选择“五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对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可优先选择。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平公正。

  (三)加强服务协调。各地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服务工作,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开发项目和征收现场巡展、组织棚户区居民免费看房等多种方式,为选择货币安置的棚户区居民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提供集中办理交易手续等服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为棚户区居民提供所需的住房。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权益,坚决杜绝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自2015年起,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纳入《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施检查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矛盾突出的市州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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