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2-18
摘要: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dltsx——部分媒体误读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内容

  今日(2011年2月28日)某媒体称,“记者27日独家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公告明确,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等的,可免征增值税,这一新规将自3月1日起实行。”随后有多家媒体转载了该文章,如http://money.163.com/11/0228/01/6TUMPQLQ00253B0H.html等。

  浏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最新法规”栏目可以判断,前文中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公告”应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

  笔者仔细阅读了该公告,整个“公告”中也没有“可免征增值税”的词组以及与“可免征增值税”意思相同或相近的语句。该公告的正文共两段,第一段原文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在税收法律语言中,“免征”和“不征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征收”不是“免征”。看来,撰前文的记者是误读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内容。

  更严重的问题是“业内人士”对该公告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该文章说,“据业内人士介绍,2009年《批复》下发后,凡是借壳上市的,壳公司为了腾出净壳,都需要将原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出来,如果严格执行《批复》规定,则要补缴高额税款,而新规则意味着这部分税收成本可以免去,这对于拟借壳上市的公司来说是一大福音。”实际的情况是执行2009年《批复》也不是“补缴”高额税款,新规则也没有“免去”这部分税收成本。

  笔者希望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要认真领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不要被错误的解读所误导。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初看很悦目,实质很蹩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初看很悦目,令一批网友欣喜若狂。如果仔细研究一下,实际是很蹩脚的。

  “资产重组”是什么含义?谁可说清楚?

  国务院曾下发过个文件《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使用的是“企业兼并重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文件,使用的是“企业重组业务”概念。基本相同的行为,公告用了“资产重组”的概念,不知是否说的相同的事。

  公告称,“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既然“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那交易的发票就不能使用与增值税相关的发票了,没有了发票,涉及转让的货物,接受方入账的原始凭据用什么?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原企业有留抵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让的货物现在不缴的税,将来一分也不会少。。。。。。

  总之,13号公告看似大餐,实属。。。。。

标签: 企业重组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