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方能否转为债务方的股东,增加债务方实收资本?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9
摘要:  问:子公司欠母公司的债务能否申请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实收资本?有无法律依据?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2006) 》第三条规定,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

  问:子公司欠母公司的债务能否申请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实收资本?有无法律依据?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 》第三条规定,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2)将债务转为资本时,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四)或有应付金额。(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重组引起如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披露及注意义务的,应遵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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