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发[2022]13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11
摘要:为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科发[2022]13号            2022-1-11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长沙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1日

湖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

  一、为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主要包括: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地市级科研院所(简称A类)。指由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工程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简称B类)。指符合《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国家有关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三)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简称C类)。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8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1999〕32号),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省属科研院所。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简称D类)。指在本省范围内注册,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1. 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2.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A、B、C类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长沙海关核定,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长沙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D类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长沙海关核定,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长沙海关,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四、各类研发机构名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由研发机构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信息确认表》(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科技厅。

  前款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书、管理制度(章程)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省科技厅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核定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名单。省 科技厅及会同审核的部门在收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信息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确认表相应位置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三)核定后的研发机构名单定期进行公布。

  五、经核定的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定的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应按照《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六、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税屋附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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