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2004]17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阳光稽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14
摘要:政务公开指通过TAX861网站、税务检查告知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公开税收政策、机构职能、办案程序、法定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包括对税务稽查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以及处理程序进行公开,将廉政制度和投诉方式进行告知,并设置与纳税人的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和满足纳税人所需信息,将稽查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阳光稽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4]179号                2004-04-1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2004年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阳光稽查”。“阳光稽查”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牢固树立稽查是服务,服务是责任,责任是义务的理念,以规范执法为重点,以提高稽查办案质量为目的,将纳税服务寓于税务稽查的全过程,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阳光稽查”是以“尊重权益、公开政务、规范执法、有效监督”即“四项十六制”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工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尊重权益

  相互信赖、相互合作是良好税收环境的基本体现,也是税收执法的重要原则,这就要求税务稽查工作要以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将纳税服务的理念寓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实现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统一。尊重权益包括检查准入制、税务约谈制、查前告知制和查后建议制四项工作制度。

  在税务检查中,要继续实施税务检查准入制度,遵循“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基本原则,完善税务函告约谈制度,针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涉税疑点,给纳税人提供自查自纠的机会以及切实的纳税服务和政策帮助。进行立案检查时,实施查前告知制度和查后建议制度,即在实施检查前,制作《税务检查告知书》,并与《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下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与税务检查相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税务检查程序,税务检查服务承诺以及纳税人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在检查结束后,制作《税务检查建议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同时下达,提出改进建议,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针对性强的、深层次的纳税服务。

  二、公开政务

  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对税务检查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要进一步公开政务,包括政务公开制和案件公告制两项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指通过TAX861网站、税务检查告知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公开税收政策、机构职能、办案程序、法定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包括对税务稽查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以及处理程序进行公开,将廉政制度和投诉方式进行告知,并设置与纳税人的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和满足纳税人所需信息,将稽查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强案件公告制度,对查处的偷税案件或其他情节严重、查补涉税违法金额较大案件的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向社会进行公告,确保执法的公开与透明。

  三、规范执法

  规范执法有两层涵义:一是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准确性,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二是在法律框架下,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执法的严肃、统一、合理与公平。税务检查规范执法包括查前准备制、调帐检查制、检查底稿制、调查取证制、三级审理制、大案报告制和案卷管理制七项工作制度。

  查前准备是促使税务检查工作高效、高质开展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工作成果,推动查前准备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在实施调帐检查时,各单位应以合法、可行、便捷、高效为原则,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局的有关制度执行。三级审理制是指科所级审理、分局级审理和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制度,是确保税务检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以及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各单位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保证审理质量、不断提升审理水平。重大案件管理是检查案件管理的重点,2003年,市局对重大案件上报、审理和奖励等一系列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各单位应确保执行到位。

  2004年,市局将结合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借鉴司法部门取证经验,研究制定《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办法》,依据档案管理要求和检查工作实际,制定《税务检查案卷归档管理办法》。对以上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在执行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探索创新,为新政策新规定的出台积极献计献策。

  四、有效监督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对税收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包括检查制约制、案件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三项工作制度。

  检查制约制包括两方面:一是要充分发挥税务检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内部制约的作用;二是通过建立和运行科学的税务检查考评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核,实现有效制约。案件复查制是对税务检查案件进行直接监督的有力措施,各单位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局案件复查的范围和方法,力求及时、全面地掌握和监督本局税务检查执法的实际情况,及早发现并解决有关问题。对滥用职权,随意执法,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市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总局及市局有关制度的规定,确保税务检查各项制度的严格落实和有效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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