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风险导向审计痕迹不明显,未实施内控制度调查、穿行测试等控制了解程序;未能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的了解初步识别审计风险,并计划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无函证控制记录,部分重要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4号       2022-4-7

  当事人:云南明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PB2HL6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30

  法定代表人:宋*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大厦**楼*座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痕迹不明显,未实施内控制度调查、穿行测试等控制了解程序;未能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的了解初步识别审计风险,并计划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无函证控制记录,部分重要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无现金流量表审计工作底稿。未执行其他重要事项审计程序,包括审阅与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纪要等文件;未关注有无未决诉讼、仲裁或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仅签发《复核及签发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复核及修改痕迹。

  (二)注册会计师朱*成、严*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明博审字〔2021〕第022号)

  1.未对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报表项目执行实质性测试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云南***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3.未执行期初余额相关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规定。

  4.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总体审计策略内容未包括重要性水平的确认、总体审计计划,未根据总体审计策略编制具体审计计划。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八条、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

  5.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段的表述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审计对象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审定财务报表未包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不相符;“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表述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与“审计意见”段表述不相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6.审定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格式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朱*成、严*签字出具保留意见《嵩明**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明博审字〔2021〕第018号)

  1.嵩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明**)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表述不完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只说明被审计单位未就商铺租金确认收入,未说明保留事项对报表的影响程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2.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嵩明**存货期末余额9,799.2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9.08%,未对金额较大的存货执行检查、勘察等相关审计程序,仅对原值0.18万元的存货进行抽查,抽查存货与存货明细表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290.5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45%,未对固定资产入账依据进行检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货币资金期末余额659.3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96%,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现金盘点表无监盘人签名和检查日期;货币资金未抽取大额凭证进行检查,未进行货币资金截止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往来函证执行不充分,函证控制不到位。嵩明**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3,902.1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1.47%,函证金额占比17.55%;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61.5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4.43%,函证金额占比0.19%,无函证控制记录,对未函证的往来未说明原因,也未实施替代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5,082.5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08%,资本公积期末余额14,272.29万元,对于初次审计,对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依据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对资本公积未获取和检查相关确认依据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长期应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长期应付款8,710.7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38.51%,未获取如借款合同、政府置换资金等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未对长期应付款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营业外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90.76万元,其中土地作价入股溢价90.08万元,未检查入股溢价核算的具体内容,未关注入股溢价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10.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了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环境,未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重要审计领域;未确定审计中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包括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1.审定财务报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格式编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18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所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