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5]24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22
摘要:因而对民政福利企业及其他所有企业在实行“三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5]242号                2005-11-22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财税[2005]72号文中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请示》(洪地税文[2005]457号)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关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因而对民政福利企业及其他所有企业在实行“三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