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下的项目经理提取利润的合法渠道及个税的处理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9-03-20
摘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责任制下的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项目经理获得的项目绩效考核,大多数企业通过虚开材料成本,虚列农民工工资或购买发票的方式,这本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究竟项目经理责任制下,项目经理获得的奖励和

  (三)张某个税计算、个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和申报表填写

  1、张某按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2019年每一季度预缴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同时不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00×10%=15000(元)。

  第二步:张某每季度应纳个税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附件二种的5级累进税率计算个税。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5%=750(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65500

  第三步:季度申报表的填写:第一季度后的15日之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后的季度申报表如下表所示。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特别提醒:张某第二、三、四季度的个税计算和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如上第一季度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一模一样。四个季度申报的个税都是750元。不存在个税的汇算清缴。

  (二)合法取得利润的方法二及个税的处理

  1、合法取得利润的方法二:

  第一步: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每月取得一定数额的工资,年末按照工资业绩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步:建筑公司给项目经理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工资,同时,内部项目经理自己注册一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材料销售贸易公司。通过材料贸易公司从厂家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再销售给建筑公司,将建筑材料的本身利润从建筑公司转移到材料贸易公司。具体的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步:项目经理注册一个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贸易公司;

  第二步:签订采购合同的策略。材料贸易公司与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注明:材料收货地点:项目工程所在地,发货地点: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所在地;发货人: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材料收货方是材料贸易公司,代收货方: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

  第三步:签订销售合同的策略。材料贸易公司与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注意: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温馨提示:加价部分是建筑材料在项目工程造价中分摊的利润,不能加价过高。】签订建筑材料销售合同。合同中注明:材料收货地点:项目工程所在地,收货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发货人:材料贸易公司,代发货方: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

  第四步:资金流向策略:材料贸易公司公对公账户,将材料款划入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公对公账户,将材料款划入材料贸易公司;

  第五步:发票开具策略:材料厂家(材料供应商)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材料贸易公司;材料贸易公司经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建筑企业【注意:肖太寿博士温馨提示:一般计税的项目,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的项目开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个税的处理

  (1)项目经理在建筑公司里获得的工资薪金,作为其从项目承包利润中拿出利润的一种方式。其个税处理如下: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基于此规定,如果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项目经理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则项目经理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由建筑企业按月依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班组长(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班组长(包工头)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个体工商户的材料贸易公司的个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步:项目经理必须注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材料贸易公司(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一栏是:个体工商户)。

  第二步:在注册地的税务局申请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选择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海南省行政范围内,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每季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含90000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第一条规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计算公式:

  应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收入×1%,其中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广西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7%),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内蒙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一条的规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1.2%

  吉林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7%),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第三步:工商注册后,在注册地的税务部门购买税控机和税控盘,安装完毕后,到税务部门购买增值税发票,可以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1、张某2019年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材料贸易公司,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张某与红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年,协议约定:张某以红运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红运建筑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张某向红运建筑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张某所有,假设张某2019年每一季度从建筑公司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15万元(不含增值税)。张某选择按季度预缴申报个税,当地税务部门对承包者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应税所得率中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2、张某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300元;每月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30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700元,失业保险300元,住房公积金1000元);

  3、张某一男一女,都在上小学,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4、张某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6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一方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因张某工作单位离所购住房很远,还每月租金1000元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6、张某的父母均已退休(已满60岁,均有退休金)在家,张某与兄妹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张某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7、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租金扣除中,张某选择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请计算张某全年和第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法依据

  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张某个税计算、个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和申报表填写

  1、张某按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2019年每一季度预缴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同时不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00×10%=15000(元)。

  第二步:张某每季度应纳个税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附件二种的5级累进税率计算个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65500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5%=750(元)

  第三步:季度申报表的填写:第一季度后的15日之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后的季度申报表如下表所示。

  特别提醒:张某第二、三、四季度的个税计算和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如上第一季度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一模一样。四个季度申报的个税都是750元。不存在个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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