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31
摘要: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新增区内统一核算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新增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第十五条 采取预征率方式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计算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分支机构应将当期汇总纳税项目的销售额、进项税额、稽查已补缴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等归集汇总,填写《传递单》,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依据《传递单》,并根据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法申报纳税,同时附报《增值税汇总纳税预缴增值税明细表》。

  第十六条 采取预征率方式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填写。

  (一)纳税申报表

  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属汇总纳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项目填报第9a栏,第2列=(第1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4列=(第3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6列=应预缴税款-第2列-第4列。

  属汇总纳税的应税行为项目填报第13a栏,其中分支机构销售额=第1列+第3列+第5列=第9列;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2列+第4列+第6列=第10列=第14列(其中:第2列=(第1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4列=(第3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6列=应预缴税款-第2列-第4列)。

  非汇总纳税项目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汇总纳税的免税项目,分支机构不填写《纳税申报表》,统一由总机构填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并在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进项税额转出。

  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四)、(五)

  汇总纳税项目不填,非汇总纳税项目按填写说明填写。

  第十七条 预征率方式总机构纳税申报表填写

  总机构以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和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等信息,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其中按预征率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款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对应栏次。

  第十八条 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应将当期汇总纳税项目的销售额、进项税额、稽查已补缴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等归集汇总,填写《传递单》,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传递给总机构。

  总机构应当依据《传递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填写《纳税申报表》,提供按规定需提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区分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分支机构认证,总机构抵扣。

  第二十一条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同意,可由自治区、地市级分支机构领购增值税发票并发放给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可由作为申报主体的分支机构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发放给相关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分别进行抄报税。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配货物作为移库处理,不视同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二十四条 增值税汇总纳税人的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收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就地补征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经批准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资格和汇总纳税方式不变,其余有关增值税涉税事项办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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