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31
摘要: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新增区内统一核算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新增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第八条 总机构当期汇总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汇总增值税销售额

  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汇总纳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二)汇总销项税额

  按汇总增值税销售额及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三)汇总进项税额

  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项目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包括用于免税项目、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用于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与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汇总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汇总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非汇总纳税项目销售额÷(当期非汇总纳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汇总纳税项目销售额)

  第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的计算。

  (一)比例分摊方式

  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稽查查补就地补缴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缴增值税=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销售额(不含稽查查补)÷汇总销售额(不含稽查查补)〕。

  (二)预征率方式

  分支机构汇总项目应缴增值税(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应汇总项目销售额×预征率。

  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汇总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汇总项目应缴增值税(预缴税额)

  汇总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汇总项目应缴增值税(预缴税额)时,总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为零。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方式

  总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

  第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控系统的发行、发票发放、抄报税等涉税事项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第十一条 与总机构同在一县(市、区)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在同一县(市、区)有多家分支机构的,报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登记备案后,可采取由其中一家分支机构作为申报主体汇总办理所在地全部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

  在同一县(市、区)有多家分支机构、需采取由其中一家分支机构作为申报主体汇总办理所在地全部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的,由承担申报主体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报送需汇总办理所在地全部分支机构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纳税识别号)、经营地址等分支机构信息。

  第十二条 享受增值税免征、减征税收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确认、备案、申报手续。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即征即退税项目的征收管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十四条 采取比例分摊方式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分支机构应将当期汇总纳税项目的销售额、进项税额、稽查已补缴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等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传递给总机构。

  (二)总机构应当依据《传递单》,并根据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提供按规定需提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和《增值税汇总纳税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总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完成后,应把《分配表》交给分支机构,作为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的依据。

  (三)分支机构不需填报纳税人申报表,持《分配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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