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征[1998]3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4
摘要:封签的管理:封签统一由市局印制,各直属局、区局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向直属管理局领取。封签的领取、保管、使用、核销,按税收标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领、用、存的登记管理。

  (1)阻挠税务人员进行签封及管理的;

  (2)自行拆毁封签或造假封签的;

  (3)不如实和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税收;

  (4)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

  5、各局要将有关加油机签封的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主动地向辖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和配合。

  附件:

  1、加油站实施税务签封工作记录表(略)

  2、加油站拆(签)封情况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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