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1997]1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26
摘要:物业管理单位已向客户收取但未提供服务而又全额退还客户的收费,如退还给未进行装修住户的“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在计征营业税时,允许其冲减当期的计税营业额。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7]18号         1997-5-2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物业管理单位是以有偿服务方式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住户(以下简称客户)的委托,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通知对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已作出明确规定。但物业管理单位受客户委托,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同时,也代一些单位代收代付费用,且名目繁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处理意见的精神,对物业管理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物业管理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一切收费,原则上均应全额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但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

  一、物业管理单位已向客户收取但未提供服务而又全额退还客户的收费,如退还给未进行装修住户的“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在计征营业税时,允许其冲减当期的计税营业额。

  二、物业管理单位为某些单位(下称收费单位)向客户代收代付的费用,如代收代付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表安装费、水电储蓄存卡、防盗对讲系统费、房租等,若是收费单位直接按实向各客户核算并开具正式发票给客户,仅由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付的,可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付的上述费用,若是统收统付的,即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向客户收取,并由其开具发票给客户,然后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由收费单位开具发票给物业管理单位的,可按照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精神,对物业管理单位允许扣除其代收代付按实结算的费用部分(即实收实付)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收取的报酬计征营业税。具体费用扣除项目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确定后报省局备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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