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4
摘要: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使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使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箱请发至:gsbxc6451@163.com

  (三)电话传真:029-86786451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

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宗旨】按照习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的精神,全面落实习总书记“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建设多层次社保体系”的重大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从业人员)、在单位实习的实习生及从事新业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开发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用工单位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实习的实习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国家、省出台实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参保对象】本办法中的超龄从业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足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本办法所指的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职业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本办法所指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是指在西安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从业者注册并接单,对通过平台接单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送餐、网约车、即时递送(快递)劳务,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排除对象】任何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不得为非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得将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报销。

  建筑施工项目的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按建筑施工项目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期间】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用工单位应当及时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

  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缴费基数及基准费率】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定,税务征收。工伤保险费由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按月缴纳,缴费基数统一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基准费率统一为1.0%执行,缴费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至税务部门。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登记手续】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为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应留存用工协议或者三方实习协议、参保人员名单、在校学生就读证明、未办理退休手续证明,属于有毒有害岗位的,需留存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表等以备社保经办部门核查。

  第八条 【生效及终止】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为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受理登记,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在税务部门规定征期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自实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办理停止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次日起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九条 【补申报或补缴】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为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登记后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受理其补申报或补缴申请。

  第十条 【援引适用】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证明材料】在办理已参保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社行政部门不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另需提交此类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用工协议或三方协议。新业态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供受伤时正在履行平台送单任务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工伤决定书】参保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需载明参保单位和人员类型;实习生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还应载明所属在读院校。

  第十三条 【排除在先职业病】原已罹患职业病人员不应在参保的从业单位以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从业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受理部门】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由参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所在区(县)或部分开发区人社行政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伤残补助金】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六条 【伤残津贴】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鉴定之日起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自鉴定之日起次月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补助金】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参保单位或者工伤人员要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结。

  第十八条 【工亡补助金】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参加工伤保险三类人员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九条 【欠缴责任】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按本办法为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欠费期间,以上三类人员发生工伤的,该人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按相关规定支付。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相应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用工期满后继续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伤治疗期或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期满后仍需要继续工伤治疗且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用工单位、平台企业)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其他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待遇,由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与参保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多个从业单位责任分配】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从业的,各用工单位和平台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受伤时工作单位或正在送单的派单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新业态从业人员同时接送多个平台订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确定平台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动关系认定】用工单位和平台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工单位和平台企业为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后,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和平台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风险防范】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应当对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承担。

  鼓励从业单位在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骗保处理方法】用工单位、平台企业、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资标准】按本办法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核定待遇涉及本人工资标准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不适用说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时间及办法】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年。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试行期间,对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单列管理、专项统计和分析评估,可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可根据其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证试行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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