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7]663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2
摘要:自《转让细则》施行之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仍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进行转让;采取集合竞价和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符合《转让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10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10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协议转让方式

  第七十三条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 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第七十九条 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竞价转让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条 股票竞价转让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八十一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基础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第八十二条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第八十七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第八十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范围。

  第二节 成交

  第八十九条 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九十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九十一条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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