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16
摘要: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

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清晰不透明,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目前,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的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为此,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作为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一项重点工作。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办法》确立“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一是主要股东逐层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二是商业银行承担核实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主体责任;三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主体进行认定。《办法》明确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控股银行机构的数量限制和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超过规定比例获取商业银行股份行为统一纳入核准范围。《办法》明确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新型关联交易类型。《办法》强化监管部门职责,丰富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股东惩处力度。

  税屋附: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engqiuyijian@cb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中国银监会

2017年11月16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近日,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银监会组织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银监会一直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金融风险、弥补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推进监管制度漏洞排查,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为治理上述市场乱象,切实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组织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确立了哪些立法原则?

  答:《办法》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类管理,即根据持股比例,将股东分为适用审批制的股东和适用备案制的股东。同时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定义为主要股东。资质优良,即商业银行股东应是公司治理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优质企业,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关系清晰,即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权责明确,即商业银行应依法加强股权事务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应依法行使权利,充分履行义务;监管部门要依法尽职监管。公开透明,即商业银行及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法》在穿透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商业银行方面,《办法》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方面,《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四、《办法》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在关联方范围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在关联授信方面:一是明确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二是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在其他关联交易方面:一是细化其他关联交易类型。明确其他关联交易,包括自用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原则。明确开展上述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五、基金、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是否可入股商业银行?

  答: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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