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增值税税票显示的几种不同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益军 陈丽红 人气: 时间:2013-06-24
摘要:  几个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小陈聊天。会计小王说: 我今天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为运输费,税率为11%。      会计小周说: 你所说的是不是上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的是提单费、报关费...

  几个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小陈聊天。会计小王说:“我今天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为运输费,税率为11%。”
  
  会计小周说:“你所说的是不是上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的是提单费、报关费、商检换单费、拼柜费,税率是6%,不知道能否抵扣?”
  
  会计小张提问:“为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不一样呢?”
  
  小周说:“我和其他会计交流过,他们收到的发票也是物流公司所开,只是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所填制的内容不同,税率就不一样。”
  
  随后,税管员小陈对大家的疑问作出了回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11%和6%的税率,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货物劳务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两个文件的内容来看,推行增值税制度改革,有利于扩大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发挥范围,更加有利于各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公正,是真正意义上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这项改革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现代化服务业的发展。

  此项改革有一个亮点,就是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根据上海“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目前运输业有两种发票,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简易征收的货运试点纳税人沿用目前的地税发票,要到2012年3月底才能结束使用,从4月1日开始统一使用《上海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所以,企业得到上海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1%.得到地税发票的,按原方法保持不变。而现代服务业是个新生名词,根据应税服务注释的解释,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则是17%.所以,会计小周取得的发票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什么是船舶代理服务?文件解释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还有会计人员问:“我取得的发票费用是为国外客户代垫代付的,认证了发票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税管员小陈回答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认证,无论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附件1,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5个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是吻合的。

       同时,作为下位法的办法,不可能违背上位法,不是试点地区的服务业,不属于应税项目,而试点地区则属于应税项目已缴纳了相对应的税款,根据增值税中性原则,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但是这位会计人员取得的发票,所对应的费用支出并不属于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因此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但开票方与收票方存在实质性的应税交易,则该公司必须进行发票认证,然后再作进项转出,否则会造成滞留发票。

        税屋提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