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题(2023年7月)

来源:税屋 作者:杨永义 人气: 时间:2023-08-01
摘要:本专题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所称研发支出是企业在进行研究与开发的活动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等支出项目的总称。

  (二)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留存备查资料,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提示1】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可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直接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如果会计核算对政府补助选择净额法,则税会产生了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非负面清单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4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60万元(按净额法核算),当年会计上核算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且企业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80×100%=180万元。

  【提示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三类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异同

  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将会计口径、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混淆。实际上这三类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企业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包括研发费用在内认定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政策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

  3.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因此费用归集范围最小。

  会计、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的三类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范围的异同见下表: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比较

费用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核算 备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等建筑物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在用建筑物折旧费以及长期待摊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设计试验等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会计据实核算,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有比例限制。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限定比例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列入负面清单行业、企业非研发性经营活动支出、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等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负面清单行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提示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97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提示2】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而不是以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行业范围来确定。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以减少涉税风险。

  (二)非研发性经营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除去以上行业限制以外,企业生产经营如有下列活动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会计核算不合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提示1】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提示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对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进行了优化、简化。具体说,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三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同时,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四)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五、加计扣除时间、方式及佐证资料

  (一)办理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印发)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办理时间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按月(季)预缴时不得享受。自2021年开始,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提示1】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提示2】预缴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只填不报,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提示3】年终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三)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的,应当不迟于第2季度(或6月份)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留存下列主要资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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