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11]17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0-25
摘要:解决金融管理部门驻三亚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按属地原则纳入三亚市保障性住房范围,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条件申请购买三亚市保障性住房。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1]179号        2011-10-25

  税屋提示——依据三府[2018]38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精神,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琼府〔2010〕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5号),优化金融环境,提升金融业竞争力,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更好地为三亚国际旅游城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入驻三亚。

  1、自建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用地政策倾斜;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不高于100元/平方米·年进行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作为开办费。

  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三亚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驻银行类金融机构新设营业网点。

  1、对新驻我市分行及以上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支行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驻我市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等)的分支机构(含营业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作为开办费;

  3、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市区新增设营业网点(调整网点不算,不含自助银行),每新增设一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作为开办费;

  4、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市区设立自助银亭,银监、公安、旅游、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和园林部门给予配合支持,每新增设1个自助银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大力扶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1、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含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收资本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1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农村地区设立自助银亭的,每新设1个自助银亭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

  3、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对涉农保险的保费,农民自己负担部分财政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贴;

  4、鼓励担保公司发展涉农担保业务,对因涉农担保发生损失的,按担保额的5%进行损失补偿;

  5、鼓励村委会和商户为农村居民开展缴费、转账和小额现金支取服务,对安装转账电话的村委会或特约商户,每户给予一次性800元补贴:

  6、涉农贷款按照《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琼财债〔2010〕1878号)、《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三府〔2010〕56号)执行。

  四、支持和促进担保机构发展业务。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或经整合达到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前3年每年按注册资本的0.5%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从第4年开始,每年按新增担保余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所有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增补风险准备金。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税务、人事劳动、环保、质监、住房公积、公检法、统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和信用平台。加大征信系统软硬件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六、支持和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对成功实现境内外上市(包括并购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30%由企业奖励给有功人员。

  2、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的,相关部门给予快办,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3、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因税收入而补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

  七、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品种和金融服务项目。

  1、设立信贷规模增长奖励资金,对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新增贷款的0.2%进行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

  2、设立200万元奖励资金,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增加及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品种,奖励办法由市财政、人行、金融办负责制定。

  八、支持发展基金业。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我市支柱产业的投资力度,对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享受本意见其他优惠政策的同时,给予以下奖励:

  1、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运营中对我市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九、支持保险业创新发展。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按照50%的比例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创新发展各种保险业务,对于创新保险产品的,按该保险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的0.2%奖励保险公司。

  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提高面向非居民的金融服务水平。对于率先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第1笔离岸金融业务办理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扶持建设区域性金融IT基地、研发基地、后台基地、培训基地和客户服务基地。

  十二、积极引进各类金融人才。

  1、对金融机构招录的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在符合海南省、三亚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前提下,有关职能部门在其户口迁移、家属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在本市落户并工作满3年以上的,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2、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银行机构的行长和副行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保荐人代表、精算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和高级经济师等)每年按交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提取本地购(租)房奖励基金,用于个人在本地购(租)房。

  十三、解决金融管理部门驻三亚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按属地原则纳入三亚市保障性住房范围,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条件申请购买三亚市保障性住房。

  十四、对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十五、市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十六、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金融业发展,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落实到位,共同推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七、本政策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共同制定实施细则组织落实。

  十八、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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