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3]2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07
摘要: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22号            2023-8-7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民政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毕业生就业补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残疾毕业生;

  3.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毕业生;

  4.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5.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6.脱贫家庭毕业生(即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7.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均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申请时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申领发放程序

  1.各学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包括:《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符合发放对象中第1款和第7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2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3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籍证明;符合第4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上述所需材料中,可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以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无需重复提交。

  2.各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填写《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送学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1次。各区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及时高效的原则,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2.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在每年9月启动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原则上在10月底前完成发放。允许非因主观因素错过集中申请时间和新出现的困难毕业生在毕业前补充申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学校认真核查相关举报投诉,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二、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6个月内,向企业纳税地(社会组织向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经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示通过的次月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生成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四)补贴列支渠道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纳税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组织注册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1.各区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2.各区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和高校毕业生了解补贴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3.各区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社会组织”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二)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三)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所指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

  (四)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免于计入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

  (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

  1.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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