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税函[2010]5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16
摘要:按照我区现行退免税管理体制,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和宁东局国税局,由市级局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其它地市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受理、初审由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局办理,主管市级局负责审核、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国税函[2010]50号        2010-02-1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我区现行退免税管理体制,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和宁东局国税局,由市级局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其它地市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受理、初审由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局办理,主管市级局负责审核、审批工作。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并按规定留存和保存。

  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主管退税机关要实地核实设备的采购情况,并建立监管台帐。

  四、在五年监管期内,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对企业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登记。如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五、各局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

  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台帐;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监管情况登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