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17
摘要:家庭房产分割转移的形式种类有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三种,在有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几种形式关系会同时并存。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共同议定的标准,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到各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2006-05-17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当前有关咨询家庭房产分割转移契税政策的来电来函较多,为统一政策,规范契税征管,现对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家庭房产分割转移的形式种类有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三种,在有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几种形式关系会同时并存。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共同议定的标准,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到各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接受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或持有份额)无偿转给受赠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房屋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属于房屋赠与的,受赠人要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于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并在的,要区别情况,只对其中属于赠与性质的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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