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商品房成交价中维修基金不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3]10号 2003-05-29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商品房成交价中物业维修基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杭财农[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2002年2月1日新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向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缴纳。即物业维修基金不计入房屋开发商的成本,房屋买卖的价格中也不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的因素,而由房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100号令)规定,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因此,对购房人交纳的由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作为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征收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3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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