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2006]14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3
摘要:各单位要以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为契机,全面清理征管垃圾数据,及时更新各类征管信息,积极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准确掌握税源变动情况。要以税务登记管理为把手,从源头上强化税源管理,为征收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有力促进征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6]141号            2006-7-13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6〕38号文件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规定,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包括:

  (一)2006年8月1日前已经在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国家机关除外),都应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在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到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便函〔2006〕24号文件精神,此次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按照内资企业纳税人有关文件规定,一并统一实施。

  二、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区(市)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三、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规定,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应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即行政区域码(6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其中行政区域码使用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第2—7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代码见附件)。

  (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

  1.对于能提供18位新身份证的纳税人,按照18位身份证号加两位顺序码编制。而顺序码按照纳税人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门店个数依次按01、02……编制。

  2.对于使用15位旧身份证的纳税人,按照15位身份证号后加三个0,再按上款方法加两位顺序码编制。待2007年公安部门新版身份证换发完毕后,再作调整。

  3.对于其他证件号码不足18位的,在其证件号码后加0补足。

  4.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为15位,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6位,编制方法同上)加组织机构代码(9位)编制。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表的印制、领购和发放

  1.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领购和发放。税务登记证由省局负责统一印制,各区(市)县局应将换证统计户数及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单位实际需用量实行定额发放。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换证期间,各地先行登记;换证结束后,各地将登记的数量上报市局后,再向省局购领。

  3.税务登记表类的印制、领购和发放。从2006年8月1日起,换发、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均统一使用新修订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表。五城区局所需税务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其他各区(市)、县局则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和内容自行组织印制。

  五、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

  全市的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7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单位可在此期间根据各自的实际进行调整并作出具体安排。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六、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另文通知。

  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以下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并分类(单位、个体、临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税务登记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6.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中还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的银行开户证明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无验资报告的,应提供投资证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并收回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换证办理窗口。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八、关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全市换证工作是在大力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高效化管理的背景下开展的,将对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同时,此次换证工作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还直接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工作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各区(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税收属地征管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换证工作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二)把握政策,广泛宣传

  各单位应广泛开展换证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当地政务大厅、办税服务厅、社区以及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重要意义,让纳税人了解换证工作,明确换证方法及程序,争取纳税人的大力支持和社会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单位要组织干部开展关于换证相关文件及换证软件的学习培训,使每个干部能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熟练应用换证软件,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分阶段、分步骤实施,不得各行其是,严禁违规操作。

  (三)部门配合,摸清税源

  在换证工作中,各单位要结合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加强同国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利用信息数据比对分析结果,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同时,要强化对扣缴义务人的登记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全面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效。

  (四)认真总结分析,提高征管水平

  各单位要以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为契机,全面清理征管垃圾数据,及时更新各类征管信息,积极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准确掌握税源变动情况。要以税务登记管理为把手,从源头上强化税源管理,为征收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有力促进征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各单位在换证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根据市局要求按工作进度及时编报统计数据及简报信息,动态反映工作情况。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于12月5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第一直属分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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