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9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式会社帕卡康浦来旬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30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株式会社帕卡康浦来旬为履行与广州骏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合同编号:03JPCAY37NVHJA001)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式会社帕卡康浦来旬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26号      2004-07-3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株式会社帕卡康浦来旬申请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株式会社帕卡康浦来旬为履行与广州骏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合同编号:03JPCAY37NVHJA001)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