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10]7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17
摘要:为提高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水平和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规范、高效、稳定运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地税发[2010]72号      2010-6-17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直属机构:

  为提高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水平和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规范、高效、稳定运行。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水平和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坚持“用心聆听 真情服务”的服务宗旨,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第三条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要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准确掌握税收业务知识,熟练操作计算机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用系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座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纳税服务理念,坚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受话耐心、答复准确。

  第六条 省、市纳税服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规范、顺畅运行。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七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要严格履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第八条 座席人员受理纳税人咨询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九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听纳税人询问的座席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必须依法、热情、文明、准确地答复涉税问题,对于需转办的问题必须跟踪服务,严格履行督办程序。

  第十条 法定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人工座席服务电话正常畅通运行。

  第十一条 答复纳税人咨询问题时,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税费政策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到答复规范、准确、口径一致。答复出现错误时,应向纳税人立即致电纠正并真诚致歉。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当场不能答复的,应认真记录纳税人姓名、联系方式,待相关部门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纳税人。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需对纳税人进行回拨处理:

  (一)对拨打电话三次以上(含三次)仍未接通人工咨询服务的;

  (二)事后发现咨询答复有误的;

  (三)其他经确定需进行回拨处理的。

  第十四条 热线回拨中出现以下情况,做无效电话处理:

  (一)连续拨打三次无人接听的;

  (二)电话虽已接通,但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无法正确获取对方电话号码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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