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商个[2014]14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30
摘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为本企业的联络员。企业指定或委托他人担任联络员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可以一并确认,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与其联系、核实。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个[2014]14号        2014-09-30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企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保证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指受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指定或委托为其办理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的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为本企业的联络员。企业指定或委托他人担任联络员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可以一并确认,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与其联系、核实。

  第三条 联络员的确认,由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监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已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浙江省企业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当以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数字证书报送、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和企业其他信息,不需办理联络员确认手续。

  第五条 没有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数字证书又不办理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当将其指定或委托的联络员的身份、联系方式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第六条 企业对已经确认的联络员的报送、公示信息行为负责,对已经确认联络员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报送、公示信息错误,确认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

  第七条 企业应当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确认手续。

  第八条 办理联络员确认,应当向办理本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联络员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材料。

  通知书可以登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年度报告系统窗口在线填写、保存、打印。

  第九条 企业向登记机关直接提交通知书的,登记机关核对无误的,当场予以确认;并在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予以记载。

  企业以挂号信、快递等邮寄方式将通知书提交至登记机关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完成确认手续。

  第十条 完成联络员确认的企业,凭经确认的联络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和收到的动态密码向工商行政管理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完成联络员确认手续的,应当将企业提交的通知书存入该企业登记档案,长期保管。

  第十二条 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各类企业,可以在办理开业、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联络员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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