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2020年8月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6
摘要:《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由发票申领、发票使用、发票数据采集、纳税申报、申报比对、纳税人权益保障等六个部分组成,内容基本涵盖了日常发票业务,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清晰、明确的发票开具、使用指引。在指南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2.2.7.3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1.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增值税和发票等业务”

  2.已注册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请输入注册信息登录,未注册的纳税人请点击“注册用户”,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3.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个人进入”——“事项办理”——“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点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进入业务办理,选择代开发票种类,操作与APP端一致,详情见APP端操作。

  2.2.2.7.4粤税通小程序

  1、登录微信粤税通小程序,点击发票业务“更多”进入。

  2、点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进入。

  3、点击“新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

  4、点击“我已阅读同意”,进入下一步。

  5、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6、输入“开票信息”、“合同金额”和“货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7、核对信息后点击“确认代开信息正确并保存”进入下一步。

  8、点击“确定”完成申请保存,可在“申请单管理页面”查看新增的发票信息。

  2.2.2.7.5不动产租赁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以“个人办税”身份进入系统。

  2、在办税桌面【我要办税】栏,点击【事项办理】,进入“不动产租赁合同采集”菜单,新增租赁合同采集信息。

  3、填写不动产租赁合同信息采集表。

  (1)填写出租的不动产类型为“住宅”或“非住宅”;并填写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街道乡镇”;“支付的转租租金”、“支付的修缮费用”可选择填写。

  (2)根据不动产选取已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产税源”或“土地税源”信息。(纳税人所出租的不动产同时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需一并选取)


  点击“选择房产”,系统按照不动产类型对应的用途、所在地区,带出房产税源信息,选取其中一项后,完成操作。

  点击“选择土地”,系统按照不动产类型对应的用途、所在地区,带出土地税源信息,选取其中一项后,完成操作。

  注意:若纳税人未采集税源信息的,请前往不动产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采集。

  (3)填写租赁业务明细。选择不动产租赁约定的租赁期起止、合同总金额,并填写承租人信息(可填写多个承租人)。

  (4)上传附件。上传不动产权证书(或无产权证书声明)、租赁合同等相关附件。

  (5)保存合同采集信息。填写完整信息后,保存合同采集信息。

  4、提交合同采集申请。主页面选择待提交的合同申请,点击“提交”。

  提交成功后,税务人员后台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纳税人对业务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可进行代开发票申请;审核状态为“补正”的,纳税人需修改申请,重新提交。

  5、纳税人完成合同采集后,可进行代开发票申请,进入【不动产租赁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功能,点击“新增”,进入申请单填写界面。

  6、选择租赁合同。点击“选择合同”,系统自动带出已经由税务人员审核通过的租赁合同采集信息,从其中选择一项需要代开发票的合同信息。



  系统自动带出不动产的所在地、租赁合同等信息;选择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

  7、填写承租人信息。从所采集的合同信息中选择本次代开发票的承租人,选择后填写租赁所属期起止。

  8、系统自动生成发票明细与应缴税费明细信息。

  9、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在主页面选择待提交的申请单,进行提交。


  提交成功后,税务人员后台对代开发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可进行税款缴纳;审核不通过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发起申请。

  注意:若代开申请填写的租赁期间,对应租赁合同采集的房、土税源税款属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系统会自动进行申报处理。申报成功后,需要进行申报税款缴纳。

  10、税款缴款。所需完成缴纳的税款包括代开发票税款以及房、土申报税款。代开发票缴款:

  申报税款缴纳: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栏,点击【申报征收】,进入“清缴税款”功能,完成缴纳。

  11、发票开具。代开发票税款与申报税款缴纳后,纳税人可自助进行发票开具。开具成功的,可自行下载、打印发票。

  2.2.2.7.6房产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以“个人办税”身份进入系统。

  2、在办税桌面【我要办税】栏,点击【事项办理】,进入“房产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菜单。

  3、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单,主页面点击“新增”,进入申请单填写页面。


  (1)选择申请开票方类型为“转让方开票”或“承受方开票”。

  (2)点击“选择房屋”:

  按照“合同编号”或“房屋地址”查询、选择所需要开票的房屋后,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带出房屋信息、转让方信息、承受方信息。

  系统自动生成本次代开发票明细信息。

  (3)纳税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保存代开发票申请单。

  4、主页面选择待提交的申请单,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直接操作发票开具。

  5、主页面选择未开票状态的申请单,点击“开具发票”。

  6、开票成功的,点击“查看发票”,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下载或打印发票。

  7、发票红冲。若开具信息有误,纳税人可前往办税大厅,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2.2.2.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5、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目前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申请需持以下资料至前台办理。

  (1)已开具发票的各联次:未将发票交给购买方,或购买方未入账或未抵扣的情况下,应提交已开具发票的各联次。

  (2)购买方有效证明:购买方已记账或已抵扣,无法退回所有联次的,需要提交购买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件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7、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目前仅支持前台办理。

  13、对涉及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的纳税人,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

  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2.2.2.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3、《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3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开具

  2.3.1发票作废

  2.3.1.1【业务概述】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未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批量作废空白发票。

  2.3.1.2【系统操作指引】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金税盘版)

  1、进入开票软件,点击工具栏上的【发票管理】-【未开发票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未开发票号作废.发票号码确认”窗口,输入作废份数后,点击【确定】即可批量空白作废发票。


  2、点击工具栏上的【发票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或导航图上的快捷图标【发票作废】,系统弹出“选择发票号码作废”窗口。

  3、在“选择发票号码作废”窗口,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弹出是否确认作废的提示框,点击【确认】按钮确定作废。

  4、作废成功后会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认】按钮即可结束作废发票操作。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税控盘版)

  1、进入开票软件,点击工具栏上“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未开发票作废”,选择要作废的发票种类和发票代码,输入作废份数,即可以将未使用的发票进行作废(电子发票除外)。

  2、点击工具栏上“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未开发票作废”,查询到发票信息后,双击需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作废”按钮,即可作废发票。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税务UKey)

  1、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未开发票作废】菜单项,弹出未开发票确认窗口。选择发票类型,系统自动带出发票代码、当前号码、终止号码及剩余份数,填写需要作废的份数。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定作废当前发票段?”,点击【确定】,未开具发票段作废成功。

  2、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作废”窗口。

  3、在此窗口中选中决定作废的发票号码后,双击该发票或点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便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

  4、若决定作废此发票,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弹出作废确认对话框。确认后,作废成功会弹出“作废成功”提示信息。

  2.3.1.3【纳税人注意事项】

  发票数据汇总上报后,已填开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填开负数发票冲销;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出的专用发票,在开出后不能作废,只能填开负数发票冲销。发票作废后,无法恢复到作废前的状态,因此要慎重使用本功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汇总上传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符合作废条件的须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普通发票冲红处理。

  2.3.1.4【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3.2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

  2.3.2.1【业务概述】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3.2.2【系统操作指引】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金税盘版)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红字”菜单项。在发票填开界面中填写负数发票所对应正数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写需输入两次进行确认校验。若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系统显示出本张负数发票对应的正数发票票面信息,点击“确定”进行负数发票填开。

  第二步:系统进入负数发票填开界面并自动调出票面信息,否则需要在负数发票填开界面手工填写各项信息。其中,备注栏中自动显示对应的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第三步:确认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正确后,点击“打印”按钮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冲红,在发票填开模块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红字”菜单项。其填开流程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相同。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税控盘版)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负数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填开”菜单项。在发票填开界面中填写负数发票所对应正数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写需输入两次进行确认校验。若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系统显示出本张负数发票对应的正数

  发票票面信息,点击“确定”进行负数发票填开。


  第二步:系统进入负数发票填开界面并自动调出票面信息,否则需要在负数发票填开界面手工填写各项信息。其中,备注栏中自动显示对应的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第三步:确认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正确后,点击“开具”按钮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冲红,其填开流程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相同。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税务UKey)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填开”菜单项,打开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录入确认界面,在此窗口中直接填写负数发票所对应正数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保证用户输入数据的准确性,需要输入两次进行准确性校验,两次输入完全相同时,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填开界面。若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系统显示出本张负数发票对应的正数发票票面信息,点击“确定”进行负数发票填开。

  第二步:系统进入负数发票填开界面并自动调出票面信息,否则需要在负数发票填开界面手工填写各项信息。其中,备注栏中自动显示对应的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第三步:确认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正确后,点击“开具”按钮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冲红,其填开流程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相同。

  2.3.2.3【纳税人注意事项】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普通发票冲红处理。

  2.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3.2.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3.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2.3.3.1【业务概述】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方能开具。

  2.3.3.2【办理流程】

  使用税控设备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信息表或撤销信息表,开票软件上传到税务端。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税控发票开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没有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3.3.3【系统操作指引】

  2.3.3.3.1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金税盘版)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菜单项;

  第二步: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方申请\销售方申请”身份填开红字信息表,申请方填写信息表:

  1、购买方申请

  根据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抵扣,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

  (1)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2)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具体未抵扣原因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下一步”进入填开界面。

  2、销售方申请

  由销售方申请填开红字信息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下一步”按钮后,如果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系统弹出数据库中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点击“确定”进入填开界面。如果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则系统弹出界面显示信息为空。点击“确定”在填开界面手工填写购方及商品等信息。

  第三步:填开《信息表》

  对于购买方申请,购方信息自动带出不可修改,其他项需要手工填写;对于销售方申请但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销方信息自动带出不可修改,需手工填写其它各项信息。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信息表信息表;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按钮,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弹出打印预览界面。

  第四步:上传《信息表》进行审核

  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菜单项;

  已经填写完成的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请审核处理:一种是点击“打印”或“导出”,通过打印、导出方式,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另一种方式,选中已填开信息表点击“上传”,联网进行上传,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待信息表描述变为“审核通过”后,可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税控盘版)

  第一步:点击“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菜单项;

  第二步: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方申请\销售方申请”身份填开红字信息表,申请方填写信息表:

  1、若购买方申请

  根据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是否已抵扣,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

  (1)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下一步”进入填开界面。

  (2)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具体未抵扣原因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下一步”进入填开界面。

  2、销售方申请

  由销售方申请填开红字信息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按钮后,如果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进入信息表填开界面。

  第三步:填开《信息表》

  对于购买方申请,购方信息自动带出不可修改,其他项需要手工填写;对于销售方申请但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销方信息自动带出不可修改,需手工填写其它各项信息。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信息表信息表;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按钮,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弹出打印预览界面。

  第四步:上传《信息表》进行审核

  已经填写完成的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请审核处理:一种是通过打印、导出方式,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另一种方式,可以直接使用“上传”按钮,联网进行上传,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上传提示“审核成功”之后,可以直接在“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中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税务UKey)

  第一步:点击“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菜单,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第二步:在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中,提供两种申请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具体情况视纳税人需要而定。

  1、购买方申请

  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

  (一)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下一步”进入填开界面。

  (二)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原蓝字发票的征税方式、是否为成品油专用发票等信息,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下一步”进入填开界面。


  2、销售方申请

  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按钮后,如果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进入信息表填开界面。

  第三步:对于购买方申请,购方信息自动带出不可修改,其他项需要手工填写。对于销售方申请但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销方信息自动带出不可修改,需手工填写其它各项信息。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信息表信息,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按钮,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弹出打印预览界面。

  第四步:已经填写完成的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请审核处理:一种是通过打印、导出方式,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另一种方式,可以直接使用“上传”按钮,联网进行上传,税务机关进行自动或手动审核,上传提示“审核成功”之后,可以直接在“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中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在填开红字信息表时,可以选择“清单”按钮,在弹出的清单页面,可以手工录入红字信息表清单明细或者点击“导入清单”按钮,选择维护好的清单明细文件,导入清单明细。点击“导出清单”按钮,可以导出规定的清单模板,以便用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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